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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略专家指导教师各放异彩

1943年11月,国防最高委员会成立宪政实施协进会,研究《五五宪草》和制宪问题。

(2)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行政机关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从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改委员会成员名单,到1982年12月4日82宪法公布施行,历时两年多对78宪法进行全面修改的过程,本身就是将宪政要求贯彻到82宪法文本中的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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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中国历史上争取宪政的努力,开始于19世纪下半叶,所争取的具体内容,最初是要求制定宪法。落实以下原则:有限政府、权力分立、制约平衡、武装力量文官控制、警察受司法控制和司法独立。对国家机关和官员提出批评、建议权。或许有人说,各级人大基本上是同级党组织的橡皮图章,人大代表普选主要只不过让指定人选合法入围所走的过场。他说,这样的安排明确了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有利于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同时也便于应付当前世界动荡不定的局势。

2.三十余年来,在落实82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成效总体比较显著,但发展不平衡,缺憾很明显。(五)82宪法确立了代议民主的根本形式和普选原则 确立代议民主制和实行普选,是宪政的重要构成要件。这些基本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对国家机关和官员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的权利、文化活动自由等等。

显然,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认可了宪政这个提法。中共既然是执政党,国家机构包括中央军委的人事安排自然都由执政党主导,军政和军令的大权都不可能旁落。取消公民必须拥护中共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等不合理义务。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有涉及到党同政府、经济组织、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

落实以下原则:有限政府、权力分立、制约平衡、武装力量文官控制、警察受司法控制和司法独立。与此相配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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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专制君主制的家天下,那就是朕即国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迄今为止实际情况在不小程度上可能确实如此,但我们也应该相信,没有完全无内容的形式。过去有一种议行合一的说法,认为我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军队领导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等等,最终都不过是由全国人大行使,因而认为我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只有分工,没有分权。82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其核心内容是违宪审查,故可以说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就是违宪审查,类型上属于国民代表机关违宪审查制。

在当代世界,各国采用的违宪审查模式有三种,一是美国式普通法院司法审查制,二是专门机关违宪审查模式,其中包括德国式宪法法院审查制和法国宪法委员会审查制,三是国民代表机关违宪审查制。54宪法第78条规定: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至于检察院,54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不向地方人大报告工作,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82宪法还规定了一些其它的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

三、82宪法里宪政要素三十余年来的发展 82宪法公布施行已经31年了。[10] 我本人也专门撰文证明了这样一些论点:议行合一的理论前提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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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宪法将中国的代议民主制具体确定为人民代表大会制。所以,中国历史上争取宪政的努力,开始于19世纪下半叶,所争取的具体内容,最初是要求制定宪法。

对82宪法已经将军队纳入国家体制这个情况,1982年4月,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彭真受叶剑英主任委员委托,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说得非常明白。反之,党政不分状况则表明这一原则尚待落实。当然,这并不排除82宪法的继续完善,包括在条件成熟时进行全面修改。只要国家机关依照宪法严守职权或权限分际,他们之间就一定能形成制约关系,虽然这种制约与西方那种三权分立制约平衡体制有根本区别。权利与权力平衡,是有效制约公权力和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附带说明两点:8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实际上也就是现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两者差异甚微。

这是82宪法基本权利保障在立宪意义上的重大发展。82宪法对基本人权或公民基本权利做了较充分的确认,其内容的广泛程度已十分接近欧美发达国家的水平。

(一)82宪法创制过程本身是一次宪政改革 创制宪法是宪政的首要条件。我们再在行宪即宪法实施意义上,简要说说82宪法中宪政要素之落实值得总结研究的地方。

其它法治国家宪法学上所说的有限政府或权力受限制的政府,所指的就是这种国家机关权力受限制的原理和实践。但是,宪法文本做了分权规定,实际上有关规定没有得到遵守的情况却少,主要是在社会主义国家。

虽然82宪法也是分权宪法,宪法地位平等的国家机关(如地方的一府两院)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制约,但制约效果不显著,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在各级地方行政区域远未消除。应该说,从立宪角度看,82宪法已经形成了以违宪审查为核心内容的宪法监督体制的基础性框架。保障《世界人权宣言》承认的个人权利。2008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将2004年对82宪法的第四次局部修改,评价为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

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任何分工,从法律角度看都是分权。在落实82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方面,三十余年来成效总体比较显著,但发展不平衡,缺憾很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后四部宪法的文本,都继承了辛亥革命的这个成果。要维护82宪法的分权规定,现今最需要的是确立依宪分权正当的宪法意识,逐渐培养依宪法分权、依宪制约的政治法律文化。

这就明确肯定了宪法地位平行的国家机关间必要的相互制约。私有财产权保障方面情况比较复杂,因为,82宪法在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时,原本就毫无根据地事实上剥夺了与城市私人住宅相联系的合法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确实,世界上迄今为止没有出现过不分权的宪法。按宪法的规定切实保障这些权利,是实行宪政的主要内容。权力受宪法限制决不是什么西方宪政的独特要求。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大制度,但人大制度只是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具体形式。

所以,1924年孙中山《建国大纲》中继军政、训政之后的宪政,以及1940年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在民主的政治的意义上所讲的宪政,都是在限制公权力、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意义上讲的。我对那些在形式上已经制定了保障性立法的基本权利的实际保障水平,做过初步评估,获得了3点印象:(1)为数不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成效较显著,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特定资格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取得国家赔偿权、继承权。

执政党的机构与国家机构之间应该有明确而公开的互动规则。如果循名责实,提高选举直接程度、引入竞争机制,人大制度和普选应该迟早会有比较实在的内容。

就法院而言,54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但82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只服从法律,而是仅仅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来源:《炎黄春秋》2013年第12期 进入 童之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八二宪法 宪政 。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08:22:20作者: 言语妙天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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